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: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,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。不符合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。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。 (文章来源:财联社) 文章来源:财联社飞鸟体检 https://www.shlahore.com/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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